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3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推进依法治税,根据《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等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含基层分局、所)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机关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确定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指导本局机关和全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局机关和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函件等;负责与各级地税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做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