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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2007年企业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3、符合2007年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005年、2006年、2007年对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调整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1、符合2005年调整范围的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符合2007年调整范围的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1、符合2005年调整范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5元。

  2、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元。

  3、符合2007年调整范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0元。

  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按上述调整标准并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三、本次调整所需费用

  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05年、2006年、2007年已按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98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99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至4级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05年-2007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的平均值90元、75元、155元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的,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此次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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