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2007年企业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政发[2007]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三十八条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三十二条关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现就我区2005年、2006年、2007年调整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一)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待遇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
(二)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待遇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
(三)2007年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待遇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1、符合2005年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8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