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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需要改扩建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提供房屋。在旧城改造、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区财政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主要责任,以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予以补助。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经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制定落实居民到社区首诊和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有关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特需延伸服务,由其自主制定服务价格、分配服务收入。
  (五)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和非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五、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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