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的;
2、窑场位置在城市规划区、乡镇政府驻地范围内的;
3、窑场位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
4、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其他范围内实心粘土砖(瓦)厂要在2010年底之前全部关闭。
(三)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副产石膏、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形成以煤矸石多孔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空心砌块等为主,轻质墙板、粉煤灰砖等为补充的新型墙材体系,加快新型墙材的升级换代,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转变到禁止使用含粘土的墙体材料,实现从“禁实”到“禁粘”的转变。到2008年底,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9亿标块以上,2010年达到12亿标块以上。
三、强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粘土砖(瓦)厂整治工作。各区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粘土砖(瓦)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对拟关闭的砖(瓦)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暂缓关闭。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要 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囱的要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大政策调控力度。要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免征或按应征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加快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技术改造。引导、鼓励实心粘土砖(瓦)厂尽快制定技术改造计划,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档次,转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材生产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和技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