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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现象。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
  2007年11-12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2008年1-6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
  2007年11-12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检查
  2007年11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焚烧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时间原则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经省环保局批准。
  (三)各市环保局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制定所有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计划,并于上报省环保局,经省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四)对未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技术和工艺路线、相关参数进行初步设计和技术设备招标等工作的规划内项目,各地要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将规划进展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环保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技术要求、无需改造或新建的项目情况予以说明。我局在复核确认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将规划内相应的项目予以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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