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晋环发[2007]616号)
各市环保局: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的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印发《
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
《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统一部署,就我省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重点检查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
《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2007年8月31日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单位,不纳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2007年12月31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设施,不纳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名单附后。
(三)列入
《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