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要按市里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加强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三方共同组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为缓解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与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需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此项工作是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政事不分、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经费保障不足、办案条件较差的 重要措施。同时,要加强廉职仲裁员队伍建设,聘请熟悉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办事公道的企业代表组织人员、工会工作者、劳动保障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提高办事 效率,减轻劳动仲裁工作压力。
(三)调整充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多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早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已不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此,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有效地调整、充实和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力争2005年内大中型企业组建率达60%以上。
(四)加强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 也是依法维权、维稳、顺利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因改制出现工会组织瘫痪,所有改制企业要做到工会组建与企业改革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出现工会 组织真空地段。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2005年内建会工作要有突破性进 展,具体要求按《中国工会章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团组织建设的意见》(合工[2003]89号)、《合肥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办法(试行)》(合办[2003]35号)执行。
(五)加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设
近年来,我市招商引资、企业改制重组力度较大,原有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人员有较大的变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维护企业和雇主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2005年内各县区要完成两会的换届工作。认真贯彻好《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权益者保护条例》,卓有成效、丰富多彩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