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合劳社秘[2004]15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合劳社秘[2004]152号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因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重病和住院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过高的,参照合政[2001]146号和合政办[2001]15号文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即:
1、一个年度内,本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当年帐户支付,支付不足时,由企业补助90%。
2、一个年度内,本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第一款补助后,与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之和,在扣除个人当年帐户资金后(与第一款不重复扣除),超过本人年退休金20%以上的部分,由企业按70岁以上、69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分别给予补助90%、80%。
二、以上补助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报其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解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仍然确有困难解决不了的,将相关费用审核后,于次年元月集中报市医保中心复核,由市财政划拨到该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附补助审核表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