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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豫建住房〔2007〕13号)


各有关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规划局:
  根据省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现在起,我厅将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处理拆迁信访突出问题的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拆迁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的发生,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各省辖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拆迁矛盾处理,指导和督查所辖市县(市、区)拆迁矛盾处理工作。拆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体是各省辖市和各县(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对各省辖市和拆迁矛盾较多的县(市、区)进行直接督查。
  2.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各地要针对拆迁矛盾问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确定化解工作的重点。根据拆迁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立足现行政策框架,采取灵活实用的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息事宁人、解纷止争。
  3.事要解决,注重预防。各地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被拆迁群众克服生活中的困难,统筹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在今后的拆迁工作中,严格程序,规范拆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或杜绝新的拆迁矛盾问题发生。
  4.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省辖市、县(市、区)发生的房屋拆迁矛盾问题,必须依靠本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工作,不能推诿、扯皮,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解功能,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被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形成省、市、县全面深入排查化解拆迁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1.对2006年发生的房屋拆迁矛盾纠纷,于2007年3月底以前结案。
  2.对过去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于2007年6月底以前全部结案。
  3.对今年当月发生的问题,要在60日内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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