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合劳社[2005]41号)
各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缴费单位:
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04年12月2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做如下调整:
缴费单位现行缴费费率在20%的维持不变; 缴费费率低于20%的,统一到20%;缴费费率为21%的、22%的,调整为20%;缴费费率为23%的,调整为2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由7%调整为8%。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率仍为20%,其中从业人员承担的费率由7%调整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