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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地要高度重视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把握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的节奏和力度,避免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集中出现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地区。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指导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督促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对依法破产以及实施改制重组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重组后的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及时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劳动用工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坚持减员增效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有条件的企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实行内部退养;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裁员单位在六个月内需要新招用人员的,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对录用失业满一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助以及信贷等方面的支持。
  (四)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政策指导,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要加强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企业组织开展对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实现企业富余人员岗位转换,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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