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承包人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等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合同到期时由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负责复垦。
鼓励开发“四荒”。对获得成片“四荒”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权利。
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村民议事会通过,可由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偿。农民流转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政策。
鼓励成立股份制合作社。鼓励有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吸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制合作社,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农民获取股金和合作社分红。
四、严格管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成立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与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二个牌子),具体负责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监督管理。
各区主要负责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乡镇(办事处)负责本乡镇(办事处)土地规划、制定促进本乡镇(办事处)经济发展的产业规划及政策,指导组织各村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土地流转。
村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依法委托村委会流转的农户,村委会要做好六项工作。一是组织村民议事会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根据土地收益及发展预期提出参考底价。二是及时收集农户流转信息,按规定将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及时发布并上报乡镇(办事处)。三是对本村土地进行规划,并按规划通过用机动地调换、互换和折亩等办法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进行规划集中,发展规模化种养基地。四是依法与新承包人签定合同。五是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收取新承包人应交纳的承包金,凡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的,村委会有权中止合同。六是流转收益要及时支付给原承包户,否则原承包户有权中止委托
(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有关补偿标准。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莱芜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莱政发〔2006〕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