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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莱政发〔2007〕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及原则
  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村为指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
  原则: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坚持维护农民收益权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坚持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原则,加快发展 现代农业。
  二、流转的主要形式和收益
  (一)主要形式。一是互换,即原承包户之间自愿互换各自的承包地。二是协商转包,即原承包户自愿将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承包人。三是委托转包,即原承包人自愿委托村委会流转给新承包人。四是入股,即原承包人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直接作价入股企业或入股成立合作社。
  (二)流转收益。凡农户自愿互换和协商转包的收益由农户自主确定。入股的收益按合同或合作社《章程》确定。委托转包的收益首先按委托书规定支付原土地承包户;因村委会组织实施土地规划、集中连片以及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形成的增值收益归集体,用于农民养老保障或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等。
  三、依法鼓励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提高收益为标准。平原农业区和山区主要流转给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建设规模化标准种养基地。
  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对境外客商,国家、省、市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市兴建规模化标准基地,种植高价值经济作物面积达200亩以上、每亩基础设施投资500元以上、承包期限不少于10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在山区凡按规划进行规模经营,发展高值经济作物的,优先给予土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等立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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