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 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件使用土地,明确约定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 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 、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等要件及违约责任。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用地控 制指标的,必须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四)规范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益设施建设地下空间进 行经营活动的,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 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的标准减半收 取,并依此类推。
三、因地制宜,不断优化供地方式
(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最低价标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 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对各类工业用地一律实施招标拍卖挂 牌 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莱城区为13.6万元/ 亩,钢城区为 11.2万元/ 亩)。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进行加减修正,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土地供应调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 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鲁政 办 发〔2005〕27号)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 所 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度定用地量。对一些分期实 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实际到帐资金和建设进度分期 确定供地数量。新上工业项目厂房设计必须达到二层以上(工艺特殊要求除外),否则不予 供地。对于达不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申请增加用地时不予受理。省 级园区内总投资不足500万元或者投资强度达不到控制标准的企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逐步 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以扶持企业发展。
四、积极盘活存量用地,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一)鼓励企业积极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 总体规划 前提下,引导企业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通过提高容积率、建筑层数等 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其投资额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鼓励老企业通过嫁接改造,利用 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