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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莱政发〔2007〕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 院关于 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缓解当前日益紧张 的土地供需矛盾,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市 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 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将长期存在。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是落实基本国策 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迫切需要, 也是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 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只有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 ”的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 济效益,全面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抓 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强化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建设用地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前,须向国土 部门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部门必须对项目拟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凡是没有预 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二)严格控制四项指标。工业项目要严格按行业分类审核用地投资强度、容 积率、厂 前区比例、绿地率等四项控制指标。没有明确控制指标的,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省级园区内不得低于160万元,其他区域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 筑系数不低于3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绿地率不高于15%。全市各类园区生产性用地的比 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对项目设计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核减用 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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