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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五)涉企检查没有履行备案等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归档的; 
  (七)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参加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优评先、达标升级的;
  (八)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九)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以及“吃、拿、卡、要、报”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十条 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律依据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 
  (四)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七)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八)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处罚的; 
  (九)占用、丢失或损毁没收的财物的;
  (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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