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七)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或者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反映强烈并经认真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八)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级部门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九)对转办的投诉件以及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十)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十一)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
(十二)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未报经上级裁决,超越法定权限擅作决定的;
(十三)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移送或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十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当事人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十五)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六)干事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十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二十)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十二)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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