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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莱政发〔2007〕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作责任制落实,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创优发展环境,促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莱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对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单位、垂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四条 行政问责应当与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行政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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