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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全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全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区土地利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的有效执行,完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体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不突破计划规模。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要求,在办理涉及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时,应当尽可能申请使用国家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将今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挂钩,即将分配各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10%,待今年9月份检查发证工作后,再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安排。
  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落实项目和资金,并于 2007 年10 月 15 日前将新增建设用地报件材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逾期未报的,其剩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一调配使用。同时,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各市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按照“确保重点”的原则,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机制,确保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附件:2007年全区土地利用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2007年全区土地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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