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缴纳。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市、县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计提。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提。
在本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其余的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执行。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各地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