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二、建立预决算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国土资源等有关土地出让收入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三、规范使用范围,保证确定支出,明确计提标准,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一)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