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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的贯彻意见

  3.农村民居抗震工作要与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相结合。民房建设要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统筹考虑抗震、抗风和抗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设防水平,逐步提高村镇综合抗灾防灾能力。
  三、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建设规划。各地(市)要结合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地(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牧民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牧民安居工程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农牧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三)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各级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房的抗震能力,针对各地农村民房的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牧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需求的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建房农牧民免费提供。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环境地震、建房选点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农村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四)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各地(市)应通过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和企业等多种渠道,采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普及抗震设防技术,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牧民建筑工匠,切实推进农牧民安居工程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
  (五)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鼓励县 (市、区)政府成立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服务组织,乡 (镇)政府应有负责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自愿者队伍,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要注重指导农牧民对现有房屋进行加固,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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