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的贯彻意见

  “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牧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结合农牧民安居工程的实施,引导和带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建设抗震安全民居,并在地震重点防御区重点推广。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辅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自愿参与。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牧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牧民结合农牧民安居工程的实施,建设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四)工作要求
  1.农村民居抗震工作要与正在实施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是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有利时机。各级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机构要组织力量,与防震减灾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要求,及时完善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的规划,从安居点选址、户型设计、建材选料等各个环节加强指导和规范,使之与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相协调。要在注重农牧民安居工程地震设防的同时,鼓励农牧民对现有农村民居包括已建成的安居房屋开展抗震加固改造,因地制宜地开展抗震工作,不搞一刀切。
  2.农村民居抗震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民居抗震工程建设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的关系。民居工程建设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民居抗震工程建设规划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二要处理好农村民居建设抗震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关系。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标准要适合当地的地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筑选型和结构形式要考虑当地农牧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要求,尽可能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三要处理好加强监管与创新管理模式的关系。对统一建设的民居要加强质量监管,并逐步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对农牧民自建民居,要区分不同情况,创新质量监管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