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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94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全区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对象
  (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二、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情况。
  (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六)普查和各项大型统计调查项目的落实情况。
  (七)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3至5个市或部门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 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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