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94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全区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对象
(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二、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情况。
(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六)普查和各项大型统计调查项目的落实情况。
(七)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3至5个市或部门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 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