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发包,能由一个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完成的,不能发包给多个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入市原则,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招标条件和分包行为的管理,在由有关监管部门确认总包企业中标合同和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组织分包工程招标。
分包工程招标实施办法参照施工总包招标的办法进行。
总承包企业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应当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并与总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队伍具备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其承包的工程不再进行劳务分包。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协调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二)负责分包企业考核、评定,为分包企业进行业绩评价;
(三)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
(五)有权辞退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违反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
(六)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
(一)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
(二)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指导和现场管理,协助总承包企业做好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三)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作为总包企业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