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建总公司:
现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二年七月十日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中经合法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中的有关专业和劳务分项进行发包的行为。
第四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招标和直接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上,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招标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下,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五条 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根据建设单位对分包项目的要求,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施工合同,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