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节能设计计算书、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及相关表格(有统一标准的可直接选用)。
第七条 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设计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
(二)保温材料的性能指标:导热系数和密度等;
(三)建筑物的热工计算:外墙、屋面、地面(有架空层的首层地面)、不采暖楼梯间内隔墙、建筑外挑部分等;
(四)体形系数、窗墙比及外门窗性能指标;
(五)轻质外墙隔热和不结露的验算;
(六)外墙内保温墙体和热桥部位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七)供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及水力计算书,并包括供暖系统形式、计量方式的简要说明。
第八条 施工图中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应当包括:
(一)建筑节能有关措施的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等;
(二)屋面、外墙(外挑部分)首层地面等详图;
(三)其它必要的节点详图,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四)保温门窗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应当标注于施工图门窗表中(应当分别对应标注,以便核查);
(五)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等技术的应用。
第九条 应当提供的相关表格包括:
(一)居住建筑:《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对比法计算表》。
(二)公共建筑:《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资格章。
实行个人资格章的专业为:建筑、暖通和电气三个专业,取得个人资格章的设计人员要在本专业设计图纸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个人资格章。
第十一条 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是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凭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刻制、发放。个人资格章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重新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的,发给新的个人资格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