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6]3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其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或者投标中标后,需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一)该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四)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