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项目总投资对应的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收取。
招标人不得以隐瞒建筑工程总投资的方法压低设计费。
投标人不得违反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收取设计费。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投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达到国家设计标准规定深度的,招标人应当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
投标中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因非正常情况终止实施,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包括招标投标情况下列内容的书面报告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管项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包括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设计方案评价等;
(二)中标结果;
(三)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
(二)验证招标人、投标人资质。
(三)维护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违反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法予以纠正并查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抽检、巡视、调档、调查举报等方式,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