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另设首席专家子库。每个评标委员会必须保证有一名首席专家参与评标。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重新认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得是投标方案的设计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分。量化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商务分占20%,技术分占80%。
商务分是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技术力量、以往业绩、获奖情况和信誉,以及拟承担本项目的设计人员业绩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
技术分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满足城市空间环境要求进行初评。符合初评要求的设计方案,评标委员会可本着适用、经济、安全、文化的原则,充分体现创作理念、功能流线、空间组合、艺术造型、结构体系、技术创新,并兼顾抗震、消防、节能、生态等强制性规范标准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每个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分表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在分项打分总原则框架内确定详细的打分内容和分值。
禁止将设计取费纳入评分办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改变。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列评标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且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汇总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得分最高的应当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人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