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招标文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前向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当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管项目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纪律、评标办法和定标标准;
(二)对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进行检查,并对作出废标处理或者否决其投标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公布有效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通过文字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全部内容详细说明。揭标时应当将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承担本项目的主设人员名单、主要同类工程业绩、设计周期、设计质量及服务承诺等内容当众公布
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在主设人员向评标委员会介绍设计方案时陈述。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废标处理的,应当符合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16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其余从省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省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组成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专家库按专业和地域分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