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划设计条件、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复杂程度、设计周期等;
(三)支付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费的方式和标准;
(四)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信誉、主要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等;
实行资格预审的,要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地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管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费用、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5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家的,招标人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信誉、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审查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四)资格预审后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和事实。
潜在投标人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报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管项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被邀请的条件;
(二)在招标邀请书中应当明确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总额、分配比例和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