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6]5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是响应设计招标,参加投标竞标的,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和业绩要求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