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6]5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节能施工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节能效果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对涉及二次装修的工程,必须按节能设计或节能要求选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并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或节能要求进行二次装修。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的技术(产品)。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应有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