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一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各市复核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以及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资金负担比例等相关资料,按照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作出下一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时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五章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检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每年12月份以前,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资金到位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8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送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七条 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委托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委托发放机构和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配套资金到位及发放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