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奖励扶助对象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广西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奖励扶助资金总额的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考虑到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由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辖区和非转移支付补助县由地级市财政负担一半,自治区财政补助一半;享受转移支付补助县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和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奖励扶助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全区奖励扶助资金统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发放。

  第九条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专户”,中央、自治区以及各地级市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资金统一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后,委托代理发放机构,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帐户。奖励扶助金分别在7月、11月分两次发放。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光荣证》和自治区农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储蓄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规定的发放网点,从个人储蓄账户支取奖励扶助金,或发放机构受奖励扶助对象委托上门发放。

  第十一条 各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人数、配套资金数额等信息资料送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各市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文件通知,在每年的6月底以前将配套资金划拨到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