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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5〕43号)


各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资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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