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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该项工作在市、县区、乡镇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市级成立“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审核制度。各县区要按要求向市工作协调小组报送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开展工作。并报市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9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依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县区财力情况,确定市和县区财政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五城区由城区财政全额负担;邕宁、武鸣、横县、宾阳四县按市财政40%、县财政60%的比例负担;上林、隆安、马山三县按市财政70%、县财政30%的比例分担计算。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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