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起在全市全面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现将《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参照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
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