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将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资助衔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细化、充实和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与我区开展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资助工作进行有效衔接,整合现有的各种资助资源,形成资助合力,开展行之有效地资助工作。同时,由于资助政策体系对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进行资助,将会有大量农村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校办学规模将迅速扩大,因此,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我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划,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型人力资源,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
(二)建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工作体系。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为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促进资助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统筹确定自治区本级及地级市人民政府经费分担责任;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制定当地资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指导、检查和监督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资助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结合资助政策的实施,统筹做好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自治区下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资金并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检查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资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完善细化相关配套政策;资助资金需求测算、预算编报和具体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自治区直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检查监督监督学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