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共同分担。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分担原则。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同时考虑我区市、县级财政财力状况,对中央规定我区应承担 20%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各地级市级财政按以下原则合理分担:
1.自治区直属公办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各县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2.各地级市所属公办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市财政负担。
3.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所在的地级市财政负担。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探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拓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渠道,加强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贷款风险的控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和沟通,积极推动当地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六)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按 10%的比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公民个人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教育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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