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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共同分担,除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自治区与各地级市的分担责任。
  3.政策导向明确。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接受职业教育,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和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及加快工业化进程提供技能人才。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0.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共同分担。
  (二)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制度。自2007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0万元,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适当向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和贫困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 2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和贫困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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