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0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直有关厅(局):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是指: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
(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指标及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概)预算人员、检测试验人员、见证取样人员、省级监理工程师、评标专家、施工图审查人员等从业人员(含省外入晋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登记手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