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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凡是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
  3.凡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必须立即清理。
  4.凡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5.凡无照经营、超定员生产的,工商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6.凡违法违章搭建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
  (二)严厉打击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章行为
  1.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要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打开安全出口、清理疏散通道,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2.对公共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要立即清理人员,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3.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日以下拘留。
  (三)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2.商场、超市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3.对寄宿制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一律责令限期拆除;对于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明火或蜡烛照明的,必须责令立即整改。
  (四)切实加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监管力度
  1.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2.对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3.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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