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进行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分别完成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别组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分包工程施工图纸未全部完成,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九条 分包工程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业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晋价房字[2001]31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具体招标方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根据分包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施工分包发包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项所称资格和能力是指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