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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0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已经4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其以上,劳务作业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招标发包。

  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劳务作业分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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