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进入百帮创业园创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额贷款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简化贷款程序,取消反担保门槛,使每一个进入创业园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只要提出申请,都能及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
3、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签订劳动合同(或从业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社保费用,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同时,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4050”人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岗位补贴。
4、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孵化成正规企业的,应主动搬出创业园,自主创业。
在孵化期内主动搬出创业园,并正规注册的企业,市将根据搬迁企业搬迁费用的大小,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5000-8000元的搬迁补贴;对第一年企业缴纳的地方税,以及国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区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奖给企业,第二年减半奖励。
孵化成正规企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如确有场地困难,允许暂时在园区租用,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同时,水电费不再减免,房租按市场价格计算,不享受相关孵化成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一次性补助。
三、百帮创业园的产权归属及资金管理
1、根据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精神,各区新建的百帮创业园区产权属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所有,属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百帮创业园产权进行抵押。各区政府应尽快完成百帮创业园的产权办理手续。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作为百帮创业园资产所有者,要确保创业园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各区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及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百帮创业园的管理。
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收取的房租等收入,首先应用于百帮创业园的日常维护,以及用于创业园的物业管理、人员、办公经费等支出,按规定免交、减半缴纳的房租、水电费以及免收的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由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先行垫付,同时,按季度将减免的费用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各区实际减免费用数各补助一半。
四、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对创业园的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