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取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1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担保取费标准指导意见》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担保取费标准指导意见
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一项国际惯例,它对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在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中“实行有偿付费的制度,担保费可计入工程造价”的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相关规定,和已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省市的取费标准,对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取费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担保取费标准
(一)保证金为全额时,每笔担保费收取500元;
(二)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50%(含50%)以上,其他采用抵押、质押时,每笔收取担保金额的3.5‰的担保费,但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20%~50%以内,其他采用抵押、质押时,每笔收取担保金额的4.5‰的担保费,但最低不低于1300元。
二、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取费标准
根据不同项目风险、不同的反担保措施收取担保费用,原则上反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20%。
(一)保证金为全额时,年基准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5%;
(二)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50%(含50%)以上,其他采用抵押、质押时,年基准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3%~2.8%(含2.8%);
(三)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20%~50%以内,其他采用抵押、质押时,年基准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8%~3.5%;
(四)担保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取,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取。
(五)年基准费率可根据工程风险的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幅度可在年基准费率标准的10%内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