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七条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
(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八条 工程项目代建可以采用下列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包括下列内容: